
那么,黨員干部酒駕醉駕具體要承擔什么后果呢?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條第一款: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其中,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四十一條: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第四十九條:公職人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和情節,依照本法規定給予政務處分。
黨員干部酒駕醉駕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上述條款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若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將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以上處分。因構成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將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不僅如此,酒局中可能藏著隱形“四風”及腐敗問題。針對酒駕、醉駕問題,要深查一步,既查清飲酒場所、參與人員和費用來源,也要查明背后是否存在違規公款吃喝、違規接受宴請等情況,深挖徹查“酒局”“飯局”背后作風和腐敗問題,堅決斬斷由風及腐的鏈條。
小貼士
黨員干部酒駕醉駕違法行為,不僅給社會、家庭、個人造成嚴重危害,還面臨著紀律、法律的嚴厲懲處。黨員干部要始終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莫讓“杯聚”成“悲劇”!
來源丨《被照顧?不可能!黨員干部酒駕醉駕必然受到嚴肅處理》《黨員公職人員發生醉駕行為應如何適用條規和確定處分檔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供稿丨龍巖市紀委監委、永定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