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分配的作用和邊界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2021-11-09 09:04

黨的十九屆四中和五中全會都提出要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近日召開的中央財經委員會會議強調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充分發揮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中的功能,要厘清三次分配的作用和邊界。

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的基本概念

初次分配是根據土地、資本、勞動力、數據等各種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中的貢獻進行分配。市場在生產要素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根據各種生產要素的邊際貢獻決定的要素價格來進行要素報酬分配,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次分配的基本原則。發揮市場在初次分配中的決定性作用,可以優化生產要素的配置,提高生產效率,更好地做大蛋糕,體現了效率優先的原則,也是高質量發展的本質要求。

再分配是指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通過征收稅收和政府非稅收入,在各收入主體之間以現金或實物進行的收入再次分配過程。與初次分配不同,再分配中起主導作用的是政府,強調公平的原則,具有通過國家權力強制進行的特征。除了公平的目標外,再分配也通過教育、健康等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創造機會平等的養教環境,以提升社會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

三次分配有別于前兩者,主要是企業、社會組織、家族、家庭和個人等基于自愿原則和道德準則,以募集、捐贈、資助、義工等慈善、公益方式對所屬資源和財富進行分配。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是三次分配的中堅力量。

三次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自愿基礎上的社會共濟

從我國的情況看,區域差距、城鄉差距、行業差距、雇傭關系類型不同導致的差距等是我國收入差距的主要表現形式,而這些差距都與要素市場不健全不完善,例如勞動力要素不能完全自由流動相關。縮小上述各種差距,改善收入分配的根本措施是在初次分配中深化要素配置的市場化改革。

市場不是萬能的,例如壟斷行業的形成和存在、生產要素中資本相對勞動力的強勢地位、勞動力市場中就業歧視都會使收入分配惡化,代際傳遞可能導致的階層和收入固化,這些都需要政府的干預。隨著技術進步和數字經濟重要性的日益增強,數據要素市場還在發育和完善階段,數據要素所有權確權、價格決定、收益歸屬等各環節都存在需要健全和完善的地方。如何培育健康、規范、高效的數據市場,構建與數字經濟相適應的收入分配體系,如何在新經濟形態中避免贏者通吃現象,也離不開政府的作用。

再分配中政府通過稅收、政府非稅收入、財政轉移支付、社會安全網建設、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等來彌補初次分配的不足。但是,再分配更注重普惠、公平;國家強制實施的體系決定了再分配必須遵循嚴格的規章制度和程序;政府財力的限制也不可能在再分配中面面俱到。這些都會使再分配更關注“面”,而較少關注“點”。面對突發性、特殊性、個性化的救助需求時,再分配不一定是最好的制度安排,也不一定能做出最好的反應。

三次分配的主體是企業、社會組織、家族、家庭和個人等等,在符合法律和社會道德的前提下,其分配形式多種多樣、運作方式豐富多彩、幫扶對象千差萬別、可以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三次分配相比再分配更加微觀、更加靈活、更具有針對性。

在改善收入分配格局中,起主導作用的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三次分配是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補充。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中等和高收入人群的不斷擴大,三次分配的作用將越來越大。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協調配套,可以更好地發揮市場、政府、社會、家庭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形成點面結合的收入分配體系。

同時,共同富裕是全面富裕,是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共同富裕。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和社會習俗作用下的分配;反過來,三次分配的行動必然會重塑社會的道德體系和社會習俗。從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情況看,公益捐贈者和公益活動參加者不僅僅局限于高收入群體,事實上普通中等收入群體中參與公益活動的人數遠遠大于高收入群體。三次分配的“平民化”,更有利于形成三次分配健康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更能增強社會各界的凝聚力、認同感和參與感。三次分配不僅可以改善收入差距,還起到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豐富精神財富的作用,能夠提升人民群眾在精神領域的獲得感。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義,更不是“殺富濟貧”,三次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自愿基礎上的社會共濟,這是三次分配的邊界。

積極構建三次分配的基礎性制度安排

與強制性的再分配不同,三次分配必須遵循自愿的原則,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是三次分配的中堅力量,這是構建三次分配基礎性制度安排要考慮的首要因素。

首先,推動三次分配健康發展,需要進一步健全法律和制度體系。目前我國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與社會公益事業相關的法律,可根據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的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其次,三次分配,離不開社會組織的發展。現在與之相關的主要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條例,還不能完全滿足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的需要,可考慮制定出臺社會組織法,促進社會中介的發展。再次,要完善制度,創造氛圍,鼓勵各收入主體參與公益活動、進行慈善捐贈,出臺和健全鼓勵三次分配的稅收制度、社會榮譽制度等方面的規定。最后,社會道德和社會信任是三次分配的根基,信息公開、規范運作、監督管理是三次分配健康繁榮的關鍵。

三次分配體系的構建應該明確劃分政府和社會的邊界,堅持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政府的功能是三次分配制度的設計者、社會組織的管理者和監督者,而不應該成為三次分配的直接參與方。

三次分配基礎性制度的建設,一方面為三次分配的發展、完善和健全提供制度基礎和政策支撐,另一方面也對三次分配形成制度約束,有助于各收入主體、中介機構、社會團體等三次分配的參與方對三次分配形成穩定的預期。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勞動人事學院教授 趙忠 本文刊登于《中國紀檢監察報》2021年9月2日理論周刊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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