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75) | 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等主體對《規則》怎樣具體執行?
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七十五條 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除執行本規則外,還應當執行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相關規定。
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結合實際執行本規則。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等主體對《規則》的具體執行的規定。
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是紀委監委的重要組成部分,由紀委監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紀檢監察工委是紀委監委的派出機構,在紀委監委、機關工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二者既要依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又要依照憲法和《監察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根據授權行使相應紀檢監察權限。因此,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除執行《規則》外,還應當執行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相關規定。
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依據授權,在上級紀委監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的雙重領導下履行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職責,由于各行各業特點不同、情況不一,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結合實際執行《規則》。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