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釋義: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條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發布時間:2016-08-30 09:39

????本章共12條,在原條例第三章基礎上,結合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創新成果,進行了重大調整,著重規范了從巡視組開展巡視前,到巡視結束后,被巡視黨組織整改公開全過程的程序性要求。概括起來,就是巡視準備、巡視了解、巡視報告、巡視反饋、巡視移交、巡視整改等“六大環節”的具體工作規定,對于確保巡視工作取得切實成效,至關重要。

????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釋義】本條是關于巡視組在開展巡視前,向有關職能部門了解被巡視對象有關情況,做好巡視準備工作的規定。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通過向相關職能部門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情況,有利于巡視組提前進入工作狀態、盡早熟悉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全面情況,在進駐后迅速選準主攻方向,找準突破口,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時,情況通報還是加強巡視與其他監督職能部門信息共享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形成監督合力。

????本條列舉了向巡視組通報情況的職能部門,包括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這些單位對被巡視地區(單位)負有某方面工作的監管或主管職責,在日常工作中掌握了大量情況,與巡視監督的內容關系十分密切。除上述機關、部門外,根據巡視對象的不同,可以選擇其他有主管或監管職責的單位或部門向巡視組介紹情況。如巡視高校,可以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介紹情況;巡視國企,可以請國有資產監管部門介紹情況。

????通報情況單位應當結合工作職責,圍繞巡視任務介紹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成員有關情況,特別是執行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方面的情況。通報內容不要求面面俱到,重點介紹存在的問題。巡視組是黨中央或省區市黨委派出的,代表黨中央或省區市黨委開展巡視監督,通報情況的單位應當充分信任巡視組,按照巡視組要求把掌握的情況和問題如實、客觀、全面進行介紹。情況通報以當面通報為主,也可視情采取書面通報形式,特別重要或敏感內容可向巡視組負責人單獨通報。實踐中,對紀檢監察機關掌握的重要問題線索,一般由有關紀檢監察室負責人向巡視組組長、副組長單獨通報。同時,紀檢監察機關在通報情況時,還應當根據掌握的情況,提出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建議人選。

????情況通報后,巡視組對各單位介紹的情況,要認真研究,匯總分析,梳理出重點。同時,還要通過網絡、新聞媒體等渠道多方搜集和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情況。巡視辦也要向巡視組提供上一輪巡視該地區(單位)的巡視報告、反饋意見和整改情況報告,為巡視組掌握更多情況提供幫助。巡視組應綜合上述情況制定開展巡視工作的方案,包括工作任務、方法步驟、時間安排、人員分工和工作要求等,并在進駐前通過巡視辦報領導小組審批。

【責任編輯:黃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