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釋義】本條是關于巡視期間立行立改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巡視組在巡視期間,可將有關問題線索移送處理和督促被巡視黨組織“立行立改”的職權。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是落實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要求,對違反黨的紀律尤其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行為,督促被巡視黨組織及時整改,有利于推動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兩個責任”,教育黨員干部自覺遵守黨規黨紀;二是移交并推動查處嚴重違紀違法的腐敗行為,可以讓有問題的人受到震撼,讓黨員干部受到警醒,讓廣大群眾親眼目睹、親身感受到巡視的威力,為巡視工作贏得更為廣泛的信任和支持。
????一、關于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
????這項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強,巡視組要本著嚴肅、審慎的態度,穩妥處理。一是移交對象,應為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對其進行立案審查有利于了解巡視對象的有關問題。對派出巡視組黨組織管理的干部問題線索在巡視期間不能移交,必須由派出巡視組黨組織聽取巡視情況匯報后作出決定。二是移交條件,必須是問題線索具體、具有可查性,巡視組經過了解印證,認為明顯涉嫌違紀違法的。對問題線索籠統、巡視組未作了解或沒有其他印證材料的,不能移交。三是移交程序,巡視組提出審查建議,通過巡視辦報領導小組批準后,移交相關紀律檢查機關或具有管轄權的政法機關處理。處理情況要及時向巡視辦和巡視組反饋。
????二、關于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本條規定,巡視組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立行立改的建議。落實這一規定,需要把握問題的性質和條件。建議被巡視黨組織處理的問題,應當具備三個實體要件,即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和能夠及時解決。群眾反映強烈,主要是指在巡視中群眾對該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社會關注度較高,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影響。明顯違反規定,主要是指該問題在內容上或程序上,明顯違背黨規黨紀或國家法律法規,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項規定出臺以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開展以后的頂風違紀行為,體現“越往后執紀越嚴”的要求。能夠及時解決,主要是指采取措施后,能夠很快糾正解決、見到成效的問題,而非體制機制等需較長時間才能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