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釋義: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第十七條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發布時間:2016-08-30 09:35

????本章共4條,為新增章節,整合了原條例第三章“工作程序”中關于工作方式、工作權限的相關規定,吸納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的實踐創新成果,主要內容包括巡視組工作方式、工作要求、請示報告制度、特殊問題處理等。

????第十七條 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

????【釋義】本條規定了巡視組開展工作的方式。

????本條規定了十三種方式,其中第四、第五、第十一項是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實踐創新成果,新增加的工作方式;第三、第十、第十二項在原條例的基礎上,根據新的情況作出了重大修改;第十三項為新增的授權性條款。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聽取匯報是巡視組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工作情況的重要方式,也是檢查被巡視黨組織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重要手段。巡視組要圍繞巡視監督內容,認真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整體工作匯報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的專題匯報,同時根據工作需要聽取法院、檢察院等政法機關和財政、審計、信訪等部門的專題匯報。

????聽取匯報前,巡視組要與被巡視黨組織進行溝通,提出明確要求,督促其認真準備匯報材料。被巡視黨組織要提高思想認識,對照中央決策部署的要求查找差距和不足,把準備匯報材料的過程作為自我檢查的過程;要把握時間節點,重點匯報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八項規定出臺以來、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以來的情況,提高匯報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匯報存在的突出問題,問題部分內容不應低于匯報稿總篇幅的50%。

????被巡視黨組織工作匯報,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本地區本單位概況和黨建工作總體情況、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情況和主要負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的情況,以及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執行政治紀律、作風建設、選人用人等方面采取的重要舉措和取得的工作成效;二是執行“六大紀律”、“四個著力”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原因剖析;三是改進工作的思路和措施。一般在巡視工作動員會后,由被巡視黨組主要負責同志作匯報,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參加。

????紀檢監察機關的專題匯報,應重點圍繞黨章規定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三項主要任務、五項經常性工作”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本地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總體情況,黨的十八大以來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論述以及十八屆中央紀委歷次全會工作部署情況,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的情況,包括協助被巡視黨組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和腐敗問題、推進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巡視監督等內容;二是本地區本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在“六大紀律”、“四個著力”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原因癥結;三是改進工作的措施。對本地區本單位管理的干部問題線索及其處理情況,可以根據巡視組工作安排另行匯報。

????組織人事部門專題匯報,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本地區本單位組織人事工作總體情況,貫徹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規特別是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執行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等方面規定的情況,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二是在以上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原因分析;三是改進工作的措施。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個別談話是巡視組最基本、最有效的工作方式,貫穿于巡視了解工作的全過程。通過個別談話,可以廣泛接觸被巡視地區(單位)各層面的領導干部和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掌握最真實的情況和問題。巡視組開展個別談話要堅持問題導向,講求策略技巧,注重談話質量,確保獲取真實信息。

????一是選好談話對象。巡視組要圍繞有利于發現問題確定個別談話對象,既要保證談話面、廣泛了解情況,又要突出重點對象,做到“點面結合”、相互印證。個別談話對象一般包括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下一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以及近兩年內調離或退休的領導班子成員等。對重要崗位人員和有關知情人員,均應列入談話范圍。二是把握談話主題。要圍繞巡視監督內容,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點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情況,了解紀律、廉潔、用人、作風方面的情況,了解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要始終掌握談話主動權,引導談話對象著重反映問題,講真話、講實話,反映干部群眾舉報和反映問題比較多、感覺不踏實不放心的人,從中捕捉有價值的信息,防止談話漫無邊際、偏離主題。三是創新談話方式。巡視個別談話既要遵循一般談話工作的形式要求,又可根據需要報巡視組組長同意后,采取“一對一談”、多次談、在駐地外談等特別方式。要善于根據談話對象特點制定個性化談話提綱,營造良好談話氛圍,建立互信關系,真心實意溝通交流,使之消除顧慮、暢所欲言。四是善用談話成果。要及時對個別談話情況進行匯總,從中梳理出有價值的信息。要加強對談話情況的研究分析,聽出弦外之音,敏銳發現線索,并互相印證、去偽存真。要綜合個別談話情況形成綜合報告,重點反映“活”情況。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本項在原條例基礎上作出了重大修改。主要是將巡視信訪受理對象由原來的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延伸至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因為被巡視黨組織下一級主要負責人是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的重要來源,將其納入巡視組信訪受理范圍,有利于將巡視監督的關口前移,抓早抓小。同時,也有利于擴大被巡視對象的線索來源。從近年來巡視發現和推動查處的領導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看,很多是在擔任下一級主要負責人期間發生的,如果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早查處,就會避免小問題發展成大問題,給黨的事業造成更大損失。

????受理干部群眾的來信、來電、來訪,既是巡視組聯系群眾、依靠群眾、了解情況的重要途徑,也是干部群眾支持和參與巡視監督的重要方式。巡視組對信訪工作要高度重視,成立信訪小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受理信訪的聯系電話、郵政信箱,以及受理范圍和時間等,設立專門信訪接待窗口,指定專人接聽電話和閱讀信件,按規定程序報批辦理。尤其是對反映和舉報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涉及《巡視工作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巡視監督內容的問題或者線索,都要認真受理。受理信訪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巡視組要緊緊依靠被巡視地區(單位)做好信訪應急處理工作,協同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妥善應對和處置,維護巡視組、被巡視地區(單位)正常工作程序和社會穩定。巡視部門、單位時,巡視機構應與駐地所在地區建立信訪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通報情況,確定具體聯系人,協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對收到的不屬于巡視組受理范圍的信訪件,應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轉相關地區(單位)或部門辦理。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本項為新增加的工作方式。2013年2月,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提出,要認真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并開展抽查核實工作。中央巡視組從2013年第一輪巡視開始,探索對被巡視黨組織部分領導班子成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情況進行抽查,發現了一些領導干部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等。2014年1月,中央組織部制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明確抽查方式包括隨機抽查和重點抽查,將巡視抽查核實作為重點抽查的方式之一。

????實踐證明,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巡視發現問題的有效方式。在運用這一方式時,一要突出重點對象。原則上只抽查有問題反映的被巡視地區(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含在職、調出和離退休干部),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延伸到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及個別其他領導干部。二要確定重點項目。包括房產、股票、經商辦企業、因私出國(境)以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等。三要規范工作程序。巡視組提出抽查對象名單,經巡視辦報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同志批準后,轉組織部門組織抽查。組織部門及時協調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并反饋結果。巡視組對抽查核實結果應當及時研究,對不如實報告或者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寫入巡視報告或問題線索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本項為新增加的工作方式。知情人一般為某一事件的直接參與者、見證者或者密切關系人。本項所指的知情人,主要是與巡視對象及深入了解的問題相關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或者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司法拘留的人員。這些人掌握的情況有較高的可信度或可查性,是巡視組了解真實情況的重要來源。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巡視組在巡視地方和中央單位時,注意向知情人詢問了解情況,獲取了大量可信度高的問題線索,提高了發現問題的精準度。運用這一方式,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格控制知情范圍,嚴禁對外泄露詢問對象和詢問情況。為了方便工作,巡視機構應與紀檢監察、政法等機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此項所規定的資料主要包括,被巡視地區(單位)黨委常委會(黨組會)記錄特別是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干部任免等工作的會議記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會議記錄,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報告,負有監管職責的機關、部門掌握的干部檔案、審計報告、案卷材料、審批文件等,以及巡視工作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巡視組通過查閱、復制文件資料、能夠直觀地了解被巡視黨組織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以及班子成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等方面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同時,對干部群眾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查詢印證,把情況搞清楚弄明白,鎖定事實、固化證據。

????七、召開座談會

????召開座談會是巡視組和不同人群面對面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建議的重要途徑。巡視組可以根據需要,就被巡視地方(單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和其他重大問題,召開不同層次、范圍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座談會主要有離退休干部座談會,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座談會,有關部門座談會,群眾代表座談會等。座談會應聚焦巡視監督內容,圍繞主題進行,不開籠統、無實質意義的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一般指黨委常委會議(黨組會議)、黨委全委會議、黨委(黨組)擴大會議、行政領導班子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會等。會議是黨組織討論決定事項的重要形式。巡視組列席有關會議,有利于了解被巡視黨組織有關討論、決策的方式和程序,看其是否符合民主集中制規定,也可以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工作情況。巡視組進駐后,可要求被巡視黨組織召開有關會議前,將會議議題通報巡視組。巡視組根據工作需要有選擇地列席有關會議,了解相關情況,列席會議不發表意見、不參與評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進行民主測評和問卷調查要科學組織、注重實效。民主測評可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即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情況,并在全委會委員中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進行民主測評)進行,科學確定測評范圍和測評內容,采取不記名方式組織測評對象填報,并運用大數據和圖表化管理手段,對測評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從而形象、直觀、全面地了解有關方面情況。進行問卷調查要設計調查問卷,選擇調查對象,組織填寫問卷,統計分析問卷,寫出調查報告。要圍繞需要了解的問題,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開展,既可采取普遍調查的方法,也可采取抽樣調查方法,如選擇幾個有代表性的地點和單位發放問卷,或把有限范圍內(如一個班長、一個單位、一次會議)的全部成員作為問卷調查對象。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本項在原條例基礎上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原條例規定相比,主要是強調到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擔任過一把手的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下沉一級”實地了解,進一步發現和印證問題,帶著問題去,有的放矢,針對性更強。“下沉一級”不是一般的走訪調研,而是在前期普遍了解的基礎上,選擇反映比較集中的領導班子成員,深入到其曾經擔任過主要領導的地方、單位或者部門,采取明察暗訪等方式,深入了解掌握真實情況,注意“馬桶效應”。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暗訪的方法,須經巡視組領導批準,一般由兩名以上巡視組成員進行。暗訪無需告知被巡視地區(單位),不需要當地工作人員陪同,但應高度注意安全,提前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情況制定應對措施,防止發生意外。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本項為新增加的工作方式。專項檢查主要包括選人用人工作專項檢查、巡視工作專項檢查以及其他專項檢查。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巡視機構主要開展了兩類專項檢查。一是選人用人專項檢查。巡視期間,中央組織部派出專項檢查組,配合巡視組對被巡視地區(單位)選人用人工作情況開展專項檢查,重點對“一報告兩評議”結果、巡視談話反映和“12380”舉報電話收集到的選人用人方面的問題線索,進行深入了解,形成檢查情況報告,報中央組織部領導同志審定,向被巡視黨組織反饋。二是巡視工作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被巡視黨組織落實主體責任、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巡視工作、巡視組發現問題、巡視辦履行職能、相關部門支持配合、巡視成果綜合運用等6個方面的情況,形成檢查情況報告,報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向被巡視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反饋。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本項在原條例基礎上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由“商請”改為“提請”,規范性、約束性更大;二是刪除了“對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別重要問題”和“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業機構”等限制性表述,使協助單位和需要協助的事項不受限制,只要巡視需要,任何單位都有配合和支持的義務。實踐中,需要提請予以協助的單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一是紀檢監察機關;二是檢察院、法院、公安等政法機關;三是審計和財政部門;四是金融和國企監管部門;五是其他專業技術單位。通過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可以強化巡視組的手段和權限,拓展巡視組了解情況的渠道,形成監督合力。

????巡視機構要建立健全與相關職能單位的協作協調機制,密切配合、無縫銜接。中央巡視機構已與中央紀委、國家審計署、中央和北京市政法機關等有關方面分別建立協調協作機制。值得注意的是,提請有關單位協助要依紀依法,嚴格程序,歸口巡視辦統一辦理。

????十三、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

????本項為兜底條款。主要是指根據巡視工作需要,并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巡視組可采取其他合規合法方式開展工作,拓展了巡視工作方式的空間。

????《巡視工作條例》規定的13種工作方式,是對多年來巡視工作實踐的科學總結,是完成巡視任務、實現巡視監督目的重要手段。巡視組在實際工作中要按照條例規定的方式了解情況,對這些工作方式既可單獨使用,也可綜合運用,并不受巡視工作階段的限制。與此同時,鼓勵巡視機構和工作人員圍繞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積極實踐、大膽探索創新方式方法,使巡視工作形式更加靈活、方法更加多樣、成效更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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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黃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