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釋義】本條規定了巡視組的人員組成、工作規則和組長授權。
????一、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
????(一)巡視組組長、副組長。中央巡視組巡視省區市,一般選配正省(部)級干部擔任組長;巡視中央和國家機關,視情選配正省(部)或副省(部)級干部擔任組長;巡視中管企事業單位,一般選配副省(部)級干部擔任組長。副組長由副省(部)級或正廳(局)級干部擔任。省區市黨委巡視組組長一般由正廳(局)級干部擔任,副組長由廳(局)級干部擔任。
????(二)巡視專員。中央巡視組設副部級、局級、處級巡視專員職位,省區市黨委巡視組設立廳(局)級、處級巡視專員職位。巡視專員為領導職務。
????(三)其他職位。主要指巡視組科級以下職位。
????二、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一)組長負責制。這是民主集中制在巡視組工作中的體現,也是巡視工作長期實踐積累的寶貴經驗。組長負責制,是指組長負責巡視組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主持巡視組日常工作,及時研究處理巡視中的有關事項,并負責對有關重要情況進行了解;按規定向領導小組報告巡視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簽批報送領導小組的巡視報告、專題報告、反饋意見等巡視工作文件;建立健全巡視組日常管理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提出人員選配、晉升、交流、調整、回避及考核、獎懲的建議;支持巡視組黨組織的工作。組長必須對整個巡視組工作過程負全責、負總責,凡涉及巡視組工作,特別是形成巡視結論、向領導小組報告巡視成果等,都必須由巡視組組長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二)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副組長應當在組長領導下,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副組長主要職責有:根據組長要求,組織落實具體巡視工作;與巡視辦溝通有關情況,協商有關工作;組織起草巡視報告、專題報告、反饋意見等巡視工作文件;配合組長對工作人員進行教育、監督和管理工作;完成組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規定“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組織制度的重大創新。2013年6月,中央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建立巡視組長庫、“一次一授權”,實行巡視組組長不固定、巡視地區和單位不固定、巡視組與巡視對象關系不固定。這樣規定,能夠使巡視組長更加“超脫”,防止出現巡視組組長被“公關”、“圍獵”的現象,有效排除人情干擾,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