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規定“不得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人們的物質生活極大豐富,消費手段也越來越多,比如使用信用卡、簽單形式進行支付。這些新型支付方式的特點就是方便、快捷、可透支,受到廣大消費者的歡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是正常的,也很普遍。但是實踐中存在使用信用卡和簽單消費后不向企業提供原始消費憑證,也不進行必要的情況說明的問題。
????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首先,這種行為是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行為,根據《會計法》,未按照規定取得原始憑證是違法行為。其次,這會引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問題。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如果沒有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具體消費內容也就無法明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可能公款私用,打著職務消費的幌子進行個人消費。開始可能是公私不分,占企業的便宜,后來發現監督松散,膽子就會逐漸變大,由違紀走向違法。
????因此,《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要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使用信用卡和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后提供原始憑證和情況說明,以保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消費是在公務范圍內的職務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