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不得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職務消費是指企業負責人為履行工作職責所發生的消費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從概念上說,職務消費必須是履行工作職責時所發生的費用,只要發生的費用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關系,就不屬于職務消費。但現實中,有些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卻公私不分,假借履行工作職責名義、行個人消費之便,用公家的錢辦自家的事,公車私用,用公款支付或者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私人活動公款買單,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壞的影響。群眾普遍感覺到“職務消費是個筐,什么都往里裝”,合理正常的、假公濟私的、鋪張浪費的和貪污腐敗的共同夾雜在里面。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和職務消費本身的特征不無關系。由于職務消費和非職務消費之間有一定的模糊性,往往相互糾纏在一起。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就利用職務消費領域的盲點和模糊特征做起了文章,并越做越順手,最后難以避免成為個別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一種常態,成為一個既方便又沒有風險的腐敗途徑。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上強調,“領導干部必須時刻清楚這一點,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嚴格自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職務消費也必須做到公私分明,不得化公為私、假公濟私。認定是否屬于職務消費的關鍵是認定支出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聯,因此,《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從職務消費的“工作職責性消費”這一本質出發,更加概括、更加全面地規定不得“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指導意見》原則性地列出了職務消費的范圍,主要包括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通訊、業務招待(含禮品)、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與企業負責人履行其職責相關的消費項目;同時,要求企業根據負責人崗位職責和履職特點,制定規范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制度規章或管理辦法,涵蓋各類職務消費的具體項目、享有該類職務消費的人員范圍及費用標準(額度)。此外,《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指導意見》還要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堅持自律與他律相結合,公開透明、接受監督。因此,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自覺遵守企業制定的職務消費方面的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職務消費具體項目進行職務消費,不把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