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不得“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后,因其原有的職權還會在一定范圍、一定時期內產生影響或者發揮作用,在實踐中,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和退休后,利用其在職期間形成的職務影響和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或者業務渠道,謀取非法利益,損害原任職國有企業利益的情況并不鮮見,有的甚至比較嚴重。因此,《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后的從業行為作出了限制。
準確理解該項規定,應當把握好以下三點。
一是任職或投資的限制范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從防止利用原任職務的影響損害國有企業的利益、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的角度出發,將任職和投資入股限定在一定的范圍。這個范圍即是“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這里的“有業務關系”,是指所有與原任職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關系,包括:購銷業務、服務業務、拆借、擔保關系、資產租賃、產權(股權)交易、投融資關系等。如果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退休或者離職后所任職或投資入股的公司、企業或者機構等,按照法律規定和工商登記性質,不是“私營企業、外資企業、中介機構”,則不屬于限制范圍。
二是即使沒有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也不得為這些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這里所稱的“從事”,指的是從事任何經營活動;“代理”,指的是接受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委托,以代理人的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
三是關于時限問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將時限確定為“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與中央紀委全會提出的黨員領導干部離職和退休后的從業行為規范的限制時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