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不準“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作為一名公民,開辦公司、經營企業的情況越來越多,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規是允許的。但是,如果其投資經營的企業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本人所在國有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則可能對國有企業造成損害,對國有資產的經營安全構成威脅,甚至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因此,有必要對這種經濟業務往來作出限制。2000年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針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五條規定”中明確規定“不準配偶、子女個人從事可能侵害該企業利益的生產經營活動?!?/p>
準確理解該項規定,需要把握以下四點:一是人的限制,限制的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二是載體的限制,限制的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如果只是作為普通員工或者一般管理人員在某企業工作,則這個企業不在限制范圍之列。三是經濟業務往來對象的限制,限制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本人所在的企業,或者與所在企業有出資關系的企業。之所以限制“有出資關系的企業”,主要是考慮到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對“有出資關系的企業”一般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四是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