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特定關系人,不得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國有資產資源來之不易,是全國人民的共同財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特定關系人,如果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對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或多或少存在一定影響力,不能排除他們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這些企業進行利益輸送,從而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提供不正當利益。從防止利益沖突的角度出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此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貫徹落實本項規定,需要準確理解特定關系人、關聯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的概念。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關聯企業是指一切與本企業之間具有控制關系、投資關系、業務關系、人事關系、財務關系等利益關系的企業,特別是與本企業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四條規定: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一)該企業的母公司。(二)該企業的子公司。(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是指所有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所在的國有企業發生業務往來關系的企業。業務往來包括:購銷業務、服務業務、拆借關系、擔保關系、資產租借、產權(股權)交易、投資融資關系等。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并不限定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和產權關系。從概念上講,其外延要比關聯企業更為寬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