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
????考慮到事業單位的特點及實際情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分三款明確規定了適用范圍。其中第二條第一款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一般性原則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同時,由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構成比較復雜,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又作了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根據這一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細分為兩種:一是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簡稱“參公管理”)的工作人員;二是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簡稱“不參公管理”)的工作人員。鑒于第一種參公管理的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職責、紀律要求等差別不大,所以2007年出臺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為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銜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作出規定,對于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處分,而是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確定的監察對象范圍,事業單位中有下列三類人員屬于監察對象:一是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此類監察對象分為參公管理和不參公管理兩種,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已經對參公管理的人員作出了特別規定);三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對這三類監察對象,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處分的種類、具體違法違紀行為等沒有作出規定,但對違法違紀調查處理的程序和權限均有明確規定。為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作出規定,對上述三類屬于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權限,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