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監察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參與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發布時間:2015-02-04 09:55
秦王朝建立后,“明法度、定律令”,全國實施統一法律,同時也建立起彼此分設、相互獨立的監察機構和司法機構。

????中國古代監察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參與

糾視刑獄 正風肅紀

????秦王朝建立后,“明法度、定律令”,全國實施統一法律,同時也建立起彼此分設、相互獨立的監察機構和司法機構。此政治框架為日后的封建政治所沿襲并形成了特定的關系。總體上看,這種關系是作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的監察機構以多種方式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制約,監察、干預或直接參與獄案斷理。

????法律是國家之重器。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制約,是國家政治制度必須解決的基本課題之一,長達兩千多年歷史的中國封建政治也不例外。秦王朝建立后,“明法度、定律令”,全國實施統一法律,同時也建立起彼此分設、相互獨立的監察機構和司法機構。此政治框架為日后的封建政治所沿襲并形成了特定的關系。總體上看,這種關系是作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的監察機構以多種方式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制約,監察、干預或直接參與獄案斷理。

????校核法律條文并監督實施

????秦朝御史大夫府設有侍御史若干,分別掌管奏章、律令、文書、檔案等,并且至西漢初,皇帝的詔令也大都由御史府負責起草并承轉下達。因此,御史府典正法度職任的重要方面,是按照皇帝詔令修訂、審核成文法、監督執行情況。根據《睡虎地秦墓竹簡》條文“歲雔辟于御史”分析,掌刑辟的廷尉每年須到御史府核對法令文本(“雔”即“讎”字,校對、考訂的意思)。這表明,秦朝的侍御史具有修訂法律法令監督實施的職責。漢文帝時,也曾多次下詔御史大夫和丞相、太尉議定修訂法律事宜。

????巡視地方獄案

????漢代刺史巡察地方的一項重要職責“省察治狀”、“斷理冤獄”,包括察核所轄郡國的獄案。各郡國必須備有關于案犯情況的清冊,以供刺史查核,若發現有冤獄,即責令郡太守糾正。漢刺史還須監督郡太守是否有“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等行為。

????唐朝規定御史臺負責“糾視刑獄”,每天須有一名監察御史值班,受理“詞訟”;每月月底,監察御史“即巡刑部、大理、東西徒坊、金吾及縣獄”。規定監察御史巡按州縣的一項重要職責是省錄囚徒、視察獄情。

????宋代在地方上專設提點刑獄司即“憲司”專掌司法、刑獄及監察等事項,規定其所轄州府十日即需上報一次“囚賬”,“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提點刑獄司也需主動經常地巡察所轄州縣,“所至審問囚徒,詳復案牘,凡禁系淹延而不決,盜竊逋竄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如果提刑官管轄的州縣“刑獄枉濫不能摘舉,官吏弛慢不能彈奏”,則要追究提刑官的責任。宋朝還規定提刑官巡察州縣的紀律要求,“所至,專察囚禁,詳審案牘,州縣不得迎送、聚會。”

????復審刑獄、平反冤錯

????唐朝御史有奉詔復按囚徒或復勘舊獄的職責。如唐太宗時,殿中侍御史安喜、崔仁師奉詔復按青州謀反案,“止坐其魁首十余人,余皆釋之”。唐武則天命監察御史嚴善思復按舊獄,“引虛伏罪者八百五十余人”,為850多人平反了冤錯,“羅織之黨為之不振”。

????遼金時期的御史臺也多擔負復審刑獄的職責。遼圣宗時期,統和元年“敕諸刑辟已結正決遣而有冤者,聽詣臺(御史臺)訴”;開泰八年又“敕諸處刑獄有冤不能申雪者,聽詣御史臺陳訴,委官覆問”。圣宗還多次遣使分決諸州滯冤。金代規定,御史臺“掌糾察朝儀,彈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內外刑獄所屬理斷不當,有陳訴者付臺治之”。

????元代明確規定御史臺有糾正理斷不當和錯案假案的職權。其御史臺綱規定:“諸訴訟人等先從本管官司陳告,如有冤抑,民戶經左右部,軍戶經樞密院,錢谷經制國用使司,如理斷不當,赴中書省陳告,究問歸著,若中書省看循或理斷不當,許御史臺糾彈。”

????明代監察御史奉敕巡按地方、“代天子巡狩”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斷理冤獄,“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規定巡按御史七項職權的第一項即為“雪冤獄”。清朝《欽定臺規》規定:“官民果有冤枉,許赴院(都察院)辯明,除大事奏請聞外,小事立予裁斷或行令該督撫復審昭雪。”

????監決囚徒、糾察違法拘禁、置疑判決

????在司法監督方面,古代監察機構還具有監決囚徒、糾察違法拘禁、監督制度執行、置疑判決等職權。

????1、監決囚徒,即監督處決囚徒。唐朝規定:“凡決囚徒”,監察御史要“與中書舍人、金吾將軍監之”;如果監決時囚犯叫冤則收系聞奏,令監決御史復勘。元朝規定了負責地方監察的提刑按察司復審死刑案件的職責。“應有至死罪囚有司取問明白,追會完備,行移提刑按察司復審無冤,有司依例結案,申行中書省,移咨中書省類奏待報施行”。清代都察院所屬刑科給事中職掌稽核刑名案件,復奏死刑重案。經“朝審”、“秋審”議定的死刑囚犯,由刑科“三復奏聞”,聽皇帝裁決,并監視處決囚犯的行刑。

????2、糾察違法拘禁、拷訊。元代規定:“諸衙門有見施行枉被囚禁及不合拷訊之人,并從初不應受理之事,委監察從實體究。如是實有冤枉,即開坐事因,行移元問官司,即早歸結改正,若元問官司有違,即許糾察。”

????3、監督審案回避、司法保密等制度的執行。元代規定:“諸承追取合審重刑,及應照刷文案,若有透漏者,委監察糾察”;還規定:“諸鞫勘罪囚皆連職官同問,不得專委本廳及典吏推問。如違仰監察糾察。”

????4、置疑判決,即監察機構或監察官員可以對刑部、大理寺案件的處理和判決結果提出異議。即使是皇帝欽定的案件,也可規勸諫諍。如唐太宗要對一位私役門夫的縣令處以極刑,殿中侍御史李乾祐認為,該縣令只犯了輕罪不應當致以極刑,太宗最后采納此意見而免縣令一死。

????承詔治獄

????秦御史常根據皇帝的指令“討奸猾,治大獄”。如公元前212年,秦始皇命御史追查不滿秦朝暴政的方士侯生、盧生等儒生,并坑殺460余人。公元前211年,秦始皇遣御史逐問刻有“始皇帝死而地分”的東郡隕石,并將隕石周圍百姓全部誅殺。再如東漢的順帝遣侍御史持節抓捕車騎將軍閻顯及弟城門校尉耀、執金吾晏,并下獄誅。漢桓帝時大將軍梁冀謀亂,帝“詔司隸校尉張彪將兵圍冀第,收大將軍印綬,冀與妻皆自殺。”司隸校尉是漢武帝時設置的監察官。

????推鞫獄訟,參與司法審判

????唐朝御史臺中專設4名侍御史,除彈劾百官外,還負責推鞫獄訟、審訊案件,稱為“東推”、“西推”。《唐六典》規定:“凡有制敕付臺推者,則按其實狀以奏,若尋常之獄,推訖,斷于大理。”即一般來說,凡是依皇帝旨令推鞫審訊的案件,即鞫審詔獄,必須據實狀上奏。對有些重大案件,或者牽涉到宗室和高級官吏的案件,往往由御史臺長官直接參與鞫審。而一般案件即一般官吏的違法之獄,由御史臺三院御史鞫審,案情審問終結即送交大理寺判決。為了做好御史臺與刑部、大理寺的案件交接工作,德宗貞元八年(792年),在御史臺還專門設置“法直”一員,以作法理上的校勘,減少差失。

????在唐代,一般涉及地方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官吏貪贓不法等事宜,都需要派出監察御史作為中央的特使“奉制巡按”,“持有制命”前往處理問題。這里也包含著司法審判的內容。

????宋朝御史臺也專設“檢法官”一職,負責檢詳法律。其下置推勘官10至20人專掌推鞫獄訟。另設“推直官”專治獄事。并規定,凡遇有關官吏違法失職的案件,在送大理寺審判前,先由御史臺調查審訊;對京城的獄訟,一般由京城府衙與御史臺審訊。宋朝還規定御史臺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如有復訟,交由御史臺推鞫。御史臺還可以直接奉詔決獄。凡地方上有大獄,御史臺的推勘官便需“乘傳就鞫”。

????聯合鞫審重囚大案

????唐朝西推、東推是御史臺獨家鞫審案件,此外還有一種審判活動稱為“三司推事”,即對一些大獄、重案由御史臺與刑部、大理寺一起鞫審。“三司推事”有大三司、小三司之分。凡是特別重大的案件或牽涉到五品以上官員的案件,由刑部尚書或侍郎、大理寺卿和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為“大三司推事”,如唐高宗時發生的宰相李義府案即由大三司會審。而由侍御史與刑部郎中、員外郎、大理司直共同審理案件,稱為“小三司推事”。

????明朝改御史臺為都察院,也賦予組織會審的職權,規定“大獄重囚會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明朝都察院組織的司法會審有兩種形式:其一,凡鞫大獄重囚,由都察院組織刑部、大理寺會審,稱之為“大三法司會審”;其二,若遇特別重大的案件,則由都察院、刑部和大理寺“三法司”與吏、戶、禮、兵、工各部尚書及通政使共同審理,稱之謂“圓審”或“廷鞫”。

????清朝的中央監察機構也稱為都察院,同樣具有聯合鞫審重案權。也有兩類形式:一是“三法司會審”,凡罪至死刑的重大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組成的“三法司”會同復核。二是“九卿會審”,特別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會同吏、戶、禮、兵、工各部及通政司共同審理。九卿會審為清朝最高審判機構,但最終判決仍須上奏皇帝批準。

????職掌京城治安稽察

????明代的監察御史有內職掌和外職掌之分。內職掌即協管兩京直隸衙門,外職掌即巡按地方。監察御史內職掌中包括巡視皇城四門、查點守衛軍官、巡視京師五城各街坊、緝捕盜賊、禁格賭博,凡有奸弊則依法拿問。

????清代將京城分為東西南北中五城,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并在每城設巡城御史衙門,稱為“察院”,統稱為“五城察院”或“五城御史衙門”,簡稱“五城”。察院的長官稱為“巡城御史”,定期更換人員。察院下設兵馬司,設有指揮、副指揮及吏目。京城地面上的人命案,由五城察院指揮相驗;盜竊案由副指揮、吏目踏勘審解;詞訟案件,由指揮報巡城御史審斷。杖罪以下案件,可由五城察院自行完結。徒罪以上案件則送刑部定案。順治三年(1646年),五城察院還對各地來京“鉆營囑托”、“交通賄賂”、“串通京棍”的官員“時加訪緝”。五城察院還職掌賑恤之政令、宣講皇帝告誡官民的詔令等事項。(戴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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